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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924643号“摩乐仕MOLESH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03:24关于第64924643号“摩乐仕MOLESH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619号
申请人:惠州福百亿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物商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24643号“摩乐仕MOLESH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9917852号商标在净化剂、医用营养品、消毒纸巾商品上的删减申请已核准,该商标现为人用药等商品上的有效在先申请商标。2.第50111341号商标的注销申请已被核准,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第49917852号商标现指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商品来源,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项佳
赵玉红
李焱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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