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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37119号“跑跑校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59:46关于第64037119号“跑跑校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263号
申请人:泉州市跑跑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恩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37119号“跑跑校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64296号商标、第63338338号商标、第19032691号商标、第45635275号商标、第8874852号商标、第53799582号商标、第26706709号商标、第5377141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构成要素、含义、整体外观上存在明显区分,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其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申请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审查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因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现已无效。因此,引证商标二、五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七、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七、八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七、八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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