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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79999号“天卓电气 TIANZHUO ELECTRI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59:13关于第63379999号“天卓电气 TIANZHUO
ELECTRI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343号
申请人:南京天卓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江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79999号“天卓电气 TIANZHUO ELECTRI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474249号商标、第55599960号商标、第3937316号商标、第17006945号商标、第36802380号商标、第30134749号商标、第30826156号商标、第23454423号商标、第20264830号商标、第1502718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各引证商标之间已存在并存注册的情况,根据商标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状态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待前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设计合约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销售发票;模具开发合同书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审查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十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半导体、电站自动化装置、非医用X光产生装置和设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前述商品上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半导体、电站自动化装置、非医用X光产生装置和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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