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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31814号“足下 ZU XI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57:38关于第64231814号“足下 ZU XI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928号
申请人:烟台冰洋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31814号“足下 ZU X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613039号“足下工作室”商标、第64069614号“足下工业”商标、第60421380号“足下良品”商标、第11864428号“足下行 ZUXIAXING”商标、第38682516号“足下盛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被消费者认可,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文字“足下”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文字“足下工作室”,引证商标三文字“足下良品”,引证商标四主要认读文字“足下行”,引证商标五文字“足下盛世”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商业管理辅助、为他人推销、会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审计、替他人推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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