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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52883号“GREEN OP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55:38关于第63752883号“GREEN OPTIO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072号
申请人:浙江易致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52883号“GREEN OP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GREEN OPTION”和图形构成,其中“GREEN”含义为“绿色”,且上述文字整体可翻译为“绿色选择”,用于指定使用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品质、原料等级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舒言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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