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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756598号“博源学府考研”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54:52关于第48756598号“博源学府考研”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666号
申请人:西安博源学府教育科技培训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创商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易学府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20日对第48756598号“博源学府考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博源学府考研”商标经过申请人多年使用和经营,其商标及所经营的项目已在国内外享有很高声誉,并在同行业以及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博源学府考研”为申请人独创,该商标为非固定词汇,具有特殊含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7651790A号“学府考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博源学府考研”是申请人在辅导(培训)行业使用近10年具有高知名度的企业字号,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实际经营中使用字号名称完全相同,其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与申请人实际经营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博源学府考研”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采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商标。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其行为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违反了市场管理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设计来源于被申请人企业字号“易学府”所表达的教育发展理念,“博源”内在等同于“易”,“易”代表一种灵活开放的学习、教育态度,而“博源”即开放的学习心态。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享有在先商标权,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成立于2014年12月2日,故“易学府”企业字号亦是自上述时间开始发挥影响力,而申请人成立于2017年12月26日,晚于被申请人企业字号组成部分“学府”发挥影响力的时间。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长期使用中,使得争议商标显著性更加突出,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以使用为目的,不会造成公众误认,也不会侵害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培训宣传页。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并认为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质证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形式提交):
1、“学府考研”培训学校创办历史证明文件;
2、“学府考研”各地合作办学材料;
3、“学府考研”历年招生简章;
4、“学府考研”图书出版情况;
5、“学府考研”荣誉奖项清单;
6、关于“学府考研”的媒体报道。
我局将申请人质证理由及证据材料向被申请人送达交换,被申请人对此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的质证理由与其答辩理由基本相同,并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均为其“学府考研”的知名度证据,并对证据额真实性不予认可。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培训宣传页。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7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学校(教育)等服务上,于2021年3月21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21年8月20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引证商标由西安学府考研培训中心在先申请及注册在第41类培训等服务上,经核准,2019年8月6日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规定之中,《商标法》第九条为原则性规定,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学校(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或具有较强关联性,属于类似或具有关联的服务。争议商标“博源学府考研”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且被申请人作出的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商号相同的解释,并不充分、合理。申请人提交证据显示,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学府考研”商标在培训服务上经过宣传使用。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类似或具有一定关联的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将“博源学府考研”作为商号及商标使用在培训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及一定影响。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争议商标对其核定使用的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没有进行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是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争议商标构成要素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的是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申请人援引该条款主张无效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项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丁萍
林丽娟
李淑维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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