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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117850号“AeroGarde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51:39关于第60117850号“AeroGarde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373号
申请人:OMS投资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17850号“AeroGard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43313号“叶子yez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现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09659号“空中花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作出已生效决定予以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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