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4823311号“美肌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40:13关于第64823311号“美肌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430号
申请人:郴州市苏仙区振湘进出口贸易中心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23311号“美肌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3、35类商品与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消费者基于日常生活经验早就对于包含“美肌”的化妆品耳熟能详司空见惯了,能够识别各自商品来源,更不会对商品的功能用途和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与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包含“美肌”,指定使用在化妆品、广告等商品与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功能用途及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35类全部复审商品与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3月15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