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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181557号“太姥屾 TAIMUSHE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39:35关于第42181557号“太姥屾 TAIMUSHE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234号
申请人:福建太姥山名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众韬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林观钊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亿佳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03日对第42181557号“太姥屾 TAIMUSHE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23673号“太姥山及图”商标、第8372234号“太姥山及图”商标、第22239533号“太姥山及图”商标、第27510756号“太姥山 TMS 简单喝茶1951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大量注册与国内知名山川名称、景点名称、茶叶品种名称以及他人在先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主观恶意明显。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商标信息;
2.知名山川、湖泊百科介绍;
3.茶叶品种百科介绍。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系出于善意。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7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8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四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咖啡饮料、食用冰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调味品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的商品不类似,故争议商标在上述不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茶、咖啡饮料、食用冰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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