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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33752号“MYAGES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35:18关于第64433752号“MYAGES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862号
申请人:厦门美知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理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33752号“MYAGES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能够区分商品来源,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性进一步增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425775号“MAGES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YAGESO”与引证商标中“MAGESO”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清洁制剂、香、牙膏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以外的洁肤乳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洗发液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使人理解为“我的年龄如此”等含义,以此作商标指定使用在洁肤乳液等商品上,不易被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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