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3174884号“Let's pla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34:40关于第63174884号“Let's pla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933号
申请人:成都美语乐享教育咨询中心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雨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74884号“Let's pla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针对申请商标4101类似群学校(教育)、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家教服务三项申请复审,故不再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616649号“LET'S PLAY”商标、第9865041号“休闲汇 LET'S PLAY及图”商标、第60860523号“就玩 ER LET'S PLAY及图”商标、第34271941号“LP LET'S PLAY DAYCARE CENTER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五)答辩。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新颖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156914号“HALO!PIANO Let's pla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不构成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三的初审公告日期在申请商标申请日之后,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鉴于申请人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家教服务”申请复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除“学校(教育)、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家教服务”以外的服务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指定的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以及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Let's play”与引证商标四独立认读字母组合“Let's play”字母构成、呼叫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Let's play”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之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3月14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