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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15025号“双之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34:03关于第63815025号“双之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901号
申请人:陈丽丽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15025号“双之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62447号“双胞之家 SHUANGBAOZHI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071616号“双立之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0627903号“双立之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尚不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店铺图片、销售小票、房屋租赁协议及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专用权,且至本案审理时止已满一年,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字构成、排列顺序、呼叫相近,易被识别为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了能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三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舒言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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