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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17751号“骏马健走 健康之友JUNMAJIANZOU JIANKANGZHIYO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33:50关于第63717751号“骏马健走
健康之友JUNMAJIANZOU JIANKANGZHIYO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535号
申请人:铁岭祥云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华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17751号“骏马健走 健康之友JUNMAJIANZOU JIANKANGZHIYO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且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83749号、第31771429号、第12187893号、第7585972号、第10118397号、第4562217号、第301043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实物照片、宣传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可相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中含不完整中国地图,使用在指定商品项目上,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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