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58797635号“正大甄选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33:20关于第58797635号“正大甄选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359号
申请人:正大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797635号“正大甄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234590号“正大ZHENGDA及图”商标、第32985366号“正大ZHENGDA及图”商标、第7528165号“正大厨艺”商标、第46487407号“正大纤体及图”商标、第28859540号“正大纤体及图”商标、第37917480号“正大玉膳坊”商标、第18300748号“正大即食餐Ready Meal”商标、第7528167号“正大厨艺坊”商标、第29895964号“正大菜园”商标、第7528168号“正大厨艺坊”商标、第29895963号“正大杂粮”商标、第163887号“大正TAISHO”商标、第7555341号“大正”商标、第29024609号“正大果园”商标、第34373030号“大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三至五、七至十一、十四所有人签订了商标共存同意书,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共存同意书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四、五、七至十五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六为有效注册的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一现处于异议审理程序中,其权利状态不确定。引证商标三现已注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正大甄选”与引证商标二、四至十一、十四所含文字“正大”及引证商标十二、十三、十五文字部分“大正”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饮料;蜂王浆;面条;食用淀粉;果汁刨冰;果冻(糖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至十五核定使用的“果冻;花粉健身膏;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无酒精饮料;食用淀粉;果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至十五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四至十五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将其列为比对对象。
虽然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七至十一、十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会引起消费者混淆。鉴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立法宗旨之一,故对于申请人提交的商标共存同意书,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谢乐军
闫洁
2023年03月09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