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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67579号“帝儿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31:00关于第63067579号“帝儿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613号
申请人:杭州咿童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中诺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67579号“帝儿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72413号“帝优DIyou”商标、第14417060号“蒂儿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商标注册详情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围巾;帽;手套(服装);袜;鞋”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外观、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围巾;帽;手套(服装);袜;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刘胤颖
徐瑛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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