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55003128号“樱花交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30:09关于第55003128号“樱花交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96194号重审第0000002000号
申请人: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绪之莱贸易商行
委托代理人:苏州卫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96194号《关于第55003128号“樱花交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1612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第53552100号“樱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3563346号“樱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在诉讼中明确表示申请商标在临时照料宠物;家务服务;社交陪伴;服装出租服务上的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剩余服务与第10273008号“樱花 WONDERFL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277324号“樱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216068号“樱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07580号“樱花 SAKU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服务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个人背景调查服务与第48232146号“樱花交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鉴于商标注册的相关事实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我局应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四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六、七的撤回申请已被我局核准。第54363765号“樱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经我局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申请人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放弃申请商标在临时照料宠物;家务服务;社交陪伴;服装出租服务上的申请。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放弃申请商标在临时照料宠物;家务服务;社交陪伴;服装出租服务上的申请,故我局针对上述服务不再评述。鉴于引证商标四已丧失专用权、引证商标六至八未取得专用权,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剩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核定使用服务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服务,在两商标文字构成相同的情况下,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该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个人背景调查、交友服务、在线社交网络服务、婚姻介绍、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个人背景调查、交友服务、在线社交网络服务、婚姻介绍、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舒言
2023年03月06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