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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980612号“伯爵国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27:33关于第59980612号“伯爵国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962号
申请人:中山伯爵咖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晨熙品牌管理(中山)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80612号“伯爵国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704780号“伯爵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无效宣告程序在饭店、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烹饪设备出租;照明设备出租。第4129983号“金伯爵 JJ”商标、第19744105号“三明治伯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五)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撤销,且已生效。第33049241号“泊爵”商标、第36046522号“泊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经我局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照明设备出租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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