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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345205号“华夫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24:42关于第65345205号“华夫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842号
申请人:深圳卓诺中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345205号“华夫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在先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显著性。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中文商标“华夫板”,华夫板是一种钢砼结构,指定使用在“为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
商标评审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获准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肖琦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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