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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336809号“Jenny Premium”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24:04关于第47336809号“Jenny Premium”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093号
申请人:严海腾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蔡林林
委托代理人:南通名扬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对第47336809号“Jenny Premium”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40417308号“JENNY PREMIUM”商标、第32469626号“JENNY PREMIUM”商标、第40412922号“JENNY PREMIU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直指申请人的在先注册商标,具有极高的错误指向性,极具欺骗性,很容易使消费者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存在某种联系。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的事实难谓巧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非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造成市场混乱,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申请人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对消费者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被申请人抄袭摹仿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主观恶意明显,属于典型的恶意商标注册人,其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导致申请人商标的高知名度被淡化、显著性被弱化。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引证商标信息查询单。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自主创立的争议商标,完全是自主经营、推广,自主大力培育市场,获得了中、泰市场用户的高度认可,申请人引证商标实为抄袭、抢注于非类似群组商品和服务项目上的不正当注册申请商标,完全不构成争议商标的有效在先权利。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旗下品牌“Jenny Sweet”的一个副品牌,“Jenny”、“Premium”含义众多,且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享有稳定的在先商标权利。本案申请人有大量抢注海外经营者商标的非法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的证件信息;争议商标及关联商标信息;商标使用宣传材料;申请人大量抢注海外经营者商标的记录。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浴液、化妆品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动物用化妆品商品、第35类寻找赞助等服务上,现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当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具体评述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服务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分属不同类似群组,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亦不存在密切关联,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二、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因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刘青
2023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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