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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14887号“爱诺一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23:18关于第63314887号“爱诺一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596号
申请人:宁波爱诺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14887号“爱诺一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第12398041号“爱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885390号“爱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003993号“AFASIA 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492581号“ANLOONG A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773470号“A ALL JEA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051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19732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袜等部分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套(服装);围脖;围巾”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七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手套(服装);围脖;围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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