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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396577号“卫风面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21:59关于第65396577号“卫风面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529号
申请人:北京溪山耕读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396577号“卫风面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342937号“卫风”商标、第23800780号“卫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面粉;面条;食用淀粉;甜食;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以小麦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玉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并未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面包;水果糕点商品提出复审,故有关上述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面粉”,使用在除“面粉”以外的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内容、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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