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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47087号“君宝兄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20:37关于第64347087号“君宝兄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927号
申请人:湘潭天宝兄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秋山(广州)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47087号“君宝兄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企业字号、行业特点及经营需要等独创及延伸设计的商标符号,为申请人系列商标之一,独创性极高,显著性极强,完全起到了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二、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090124号“君宝兄弟”商标、第63833208号“君宝兄弟”商标、第63835126号“君宝兄弟出品”商标、第63858140号“君宝兄弟”商标、第64003433号“君宝兄弟大锅油焖虾”商标、第16432868号“君和兄弟”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发音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三、引证商标一、二、三处于异议中,请求待其异议决定作出后再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五处于“等待实质审查”阶段,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准备对引证商标四提起异议申请,请求延期审理本案。四、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共存注册。五、本案引证商标一至五所有人徐建新大量注册商标,囤标和抢注的恶意性显著,恳请对这一事实情况予以综合考虑。六、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在长沙范围内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在长沙地区范围内拥有了且数量较大的消费群体,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天宝兄弟”品牌线上使用推广证据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五仍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君宝兄弟”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君宝兄弟”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构成近似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君宝兄弟出品”、引证商标五“君宝兄弟大锅油焖虾”、引证商标六“君和兄弟”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指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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