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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57991号“面道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19:28关于第64357991号“面道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463号
申请人:魏成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57991号“面道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明确的指向性,虽然包含“道场”二字,但该字样并非仅仅指佛教术语,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其他含有“道场”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面道场”组成,其中“道场”为佛教用语,其作为商标一部分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伤害宗教人士感情,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备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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