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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720835号“粤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18:49关于第62720835号“粤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057号
申请人:吴川市粤兴劳保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三赢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20835号“粤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针对3006群组的“月饼;糕点;饼干;蛋糕;面包;馅饼(点心)”商品提出复审申请,放弃其他商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7062号“粤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月饼;糕点;饼干;蛋糕;面包;馅饼(点心)”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申请人在复审申请书中明确放弃除“月饼;糕点;饼干;蛋糕;面包;馅饼(点心)”商品以外商品上的复审申请,该意思表示真实,我局在该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本案的复审商品为“月饼;糕点;饼干;蛋糕;面包;馅饼(点心)”商品。
2.驳回决定中还引证了第16006003号“粤兴”商标、第19876362号“粤兴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
3.引证商标一在“饼干”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月饼;糕点;饼干;蛋糕;面包;馅饼(点心)”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月饼;糕点;饼干;蛋糕;面包;馅饼(点心)”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赵秀辉
肖琦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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