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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311263号“天才小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17:29关于第61311263号“天才小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741号
申请人:恺玥(上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11263号“天才小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272408号“天才鸭”商标、第56219580号“天才小黄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11月6日第1814期《商标公告》中,该商标已无效,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 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市场营销;演员的商业管理;广告设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市场营销;演员的商业管理;广告设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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