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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17834号“BenK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16:26关于第63717834号“BenKe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548号
申请人:湖南运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融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17834号“BenK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60172号“Benben”商标、第8521876号“BENLEN”商标、第8332779号“BENGEN冰洁”商标、第17699000号“BENGEN”商标、第29939604号“Bengen冰洁及图”商标、第62976818号“Benke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之间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也应被准予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六为有效注册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外文“BenKen”与引证商标一外文“Benben”、引证商标二外文“BENLEN”、引证商标三至五所含外文“BENGEN”、引证商标六外文“Benkef”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游泳衣;帽;婚纱;领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服装;帽子(头戴);围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各引证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谢乐军
闫洁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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