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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796197号“吾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15:46关于第61796197号“吾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149号
申请人:北京吾星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千壹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96197号“吾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自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77983号、第25636786号、第5291151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吾为”与引证商标三“吾为家”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替他人推销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商品销售信息、为商业目的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推荐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商品销售信息、为商业目的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推荐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张萌
刘盈盈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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