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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58310号“EASE CAPIT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15:27关于第63558310号“EASE CAPITA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853号
申请人:浙江益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58310号“EASE CAPIT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94031号“宜盛投资管理 CAPITAL EA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966151号“EASE APARTME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0242682号“EA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0259867A号“逸城置业 匠心筑城 相伴逸生EA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EASE CAPITAL”,与各引证商标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资本投资;受托管理;金融管理;金融分析;金融咨询;发行有价证券;证券交易行情;股票经纪服务;基金投资;金融研究”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抵押贷款、资本投资、受托管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并未体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且显示的标识是申请商标与其他标识组合使用,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想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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