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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42335号“斑马乒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11:59关于第63542335号“斑马乒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746号
申请人:陕西斑玛云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江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42335号“斑马乒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964425号“斑马映画ZEBRA VIS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487080号“斑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1754648号“斑马美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8575419号“斑马思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3697090号“斑马写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1761213号“斑马科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4607567号“斑马智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8088204号“斑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8095498号“斑马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59346035号“斑马科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61257240号“斑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61276825号“斑马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62470988号“斑马元宇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63414468号“斑马的肖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63415956号“斑马教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41800940号“斑马英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31275862号“斑马少年运动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在呼叫发音、整体外观、含义上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取得了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三、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四、引证商标三、五、六、八、九至十五处于驳回复审程序当中,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三、五、六、八、九至十五驳回复审决定作出后再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信息截图、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引证商标九、十、十二至十五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驳回,故引证商标二、九、十、十二至十五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八、十一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五、六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我局决定予以初步审定,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八、十一、十六、十七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斑马”,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书籍出版、提供体育设施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八、十一、十六、十七各自指定或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八、十一、十六、十七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八、十一、十六、十七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刘浩
尤宏岩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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