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2086871号“当夏空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10:09关于第62086871号“当夏空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897号
申请人:无锡当夏空间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一串数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86871号“当夏空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9943846号“当夏”商标、第45024748号“忆当夏SUMMER.D及图”商标(以下合称引证商标)不近似,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存有相似之处, 若共存于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但申请商标指定的会计等部分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服务既不相同亦非类似。
综上,申请商标在部分指定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李海临
王迪
2023年03月15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