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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42786号“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04:41关于第6542786号“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80743号重审第000000121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沈静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280743号《关于第6542786号“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1794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501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的“计算机;计算机周边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已编码的磁卡;光学数据媒介;磁性数据媒介;集成电路卡;已编码磁卡;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商品上是否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诉决定中认定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可下载的电子出版物”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进而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但从证据形式上看,被申请人提交的建筑工程风险管理云平台简介、登录页面、巨灾系列平台介绍、页面、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高峰论坛日程表、现场照片、会议手册、参展协议、展位搭建委托书、参展邀请、参展图片、白灾平台介绍、平台截图、获奖证书、智慧中再客户信息服务平台项目(睿讯)产品介绍、用户操作手册、智能核保百医疗云平台简介、参展商服务手册、巨灾研究中心成立照片、官微报道、英文外网截图、中再集团视觉识别系统光盘图片及上述内容的相关宣传报道等证据中均为自制证据,存在无法确定其形成时间、未显示复审商标、无相关发票予以佐证实际履行情况、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无关等情形,证明力较弱,本院对此不予采信。被申请人提交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中国再保险》期刊图片及下载网址中显示被申请人拥有出版编印内部资料的资质,其中期刊仅为打印件,且封面右上方明确标注“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并有“京内资准字XX号”的文号,其发送对象载明为“中再集团系统各单位”,网页截图中杂志下载网址链接所指向的亦为上述内部杂志内容,显示的商标并非本案复审商标,无法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退一步讲,从证据内容上看,即便上述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使用了复审商标,能否认定系在“可下载的电子出版物”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是本案的核心问题。根据《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的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有知识性、思想性内容的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固定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电子阅读、显示,播放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包括只读光盘(CD-ROM、DVD-ROM等)、一次写入光盘(CDR、DVD-R等)、可擦写光盘(CD-RW、DVD-RW等)、软磁盘、硬磁盘、集成电路卡等,以及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第十条规定,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登记,领取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第二十一条,出版电子出版物,必须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结合前述规定及在案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期刊内容明确属于内部资料范畴,网址下载截图仅为链接服务,且该网址链接已经无法打开,对于是否链接到前述期刊无法确认,进而无法确认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关电子出版物内容,被申请人亦未提交相关出版电子出版物的资质及中国标准书号。故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可下载的电子出版物”或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应被予以撤销。被诉决定认定有误,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中再集团提交的在案使用证据,其在行政阶段提交的证据1-10、12建筑工程风险管理云平台简介、登录页面、巨灾系列平台介绍、页面、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高峰论坛日程表、现场照片、会议手册、参展协议、展位搭建委托书、参展邀请、参展图片、白灾平台介绍、平台截图、获奖证书、智慧中再客户信息服务平台项目(睿讯)产品介绍、用户操作手册、智能核保百万医疗云平台简介、参展商服务手册、巨灾研究中心成立照片、官微报道、英文外网截图、中再集团视觉识别系统光盘图片及上述内容的相关宣传报道等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显示使用时间,亦未有证据证明上述软件系统已进入流通领域,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已进行了实际使用。证据11《中国再保险》期刊图片、下载网址、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虽然显示了复审商标,且在指定期间内,但下载网址截图仅显示了期刊的标题,难以证明该期刊在指定期间内处于可下载状态。并且根据《中国再保险》期刊封面标注的“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及其已取得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的情况,可以认定《中国再保险》期刊属于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主要用于行业或系统、单位内部,并不进入商业流通领域,具有非营利性特征。本案现有证据难以证明复审商标使用于《中国再保险》期刊上系在公开的商业领域内使用,已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故难以证明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鉴于上述分析,中再集团提交的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8年2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8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周边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已编码的磁卡;光学数据媒介;磁性数据媒介;集成电路卡;已编码磁卡;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数器;邮戳检验器;自动取款机;投币启动的机械装置;加油站汽油泵;商品电子标签;复印机(光电、静电、热);衡量器具;量具;电子公告牌;电话机;光通讯设备;网络通讯设备;声音复制器具;声音传送器具;光盘(音像);照相机(摄影);测量器械和仪器;光学器械和仪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半导体;印刷电路;变阻器;电动调节设备;荧光屏;遥控仪器;光学纤维(光导单纤维);工业操作遥控电力装置;避雷器;电镀设备;灭火设备;电焊设备;非医用X光器械;个人用防事故装置;报警器;眼镜;电池;曝光胶卷;电动开门器;电暖衣服”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巫晗
王海滨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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