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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345653号“盒马邻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02:12关于第57345653号“盒马邻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499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新加坡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345653号“盒马邻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0573739、16702258A、34843133、40111544、47875194、516811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权利人为关联公司,申请人将通过协商商标共存、转让消除权利冲突。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阿里巴巴集团业务介绍及所获荣誉等;申请人与阿里巴巴集团的关系证明;社会责任报告;关于盒马、盒马邻里的部分介绍;同意商标共存声明。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
虽然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二至六权利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协议,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会引起消费者混淆。鉴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亦是《商标法》立法宗旨之一,故对于申请人提交的商标共存协议,我局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晶
马霄宇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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