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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369869号“溢小优”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01:57关于第51369869号“溢小优”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375号
申请人:金华科银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汉周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4日对第51369869号“溢小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被申请人非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囤积商标,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几乎一样,其注册和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致使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3、申请人商标、商号的知名度的是申请人投入大量劳动和投资而获得的,故由此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也应该由申请人享有。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人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公序良俗,产生极大的社会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并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8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本案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支持其主张,故申请人的该部分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夏萍萍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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