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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24855号“IPLUSMOBO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9:59:31关于第63424855号“IPLUSMOBO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714号
申请人:杭州迦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24855号“IPLUSMOBO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645632号“巨量云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地质勘测;(人工降雨时)云的催化;笔迹分析(笔迹学);替他人称量货物;能耗记录表出租服务上在注册审查时已予以初步审定,在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其余服务上经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在前述初步审定服务上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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