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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167277号“TOP TOY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9:58:53关于第7167277号“TOP TOY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59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鼎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167277号“TOP TOY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3434号决定,于2022年03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中未体现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2018年7月30日至2021年7月29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全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真实、合法、有效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中的“TOP TOY”词条介绍;
2.“TOP TOY”品牌介绍画册;
3.“TOP TOY”微信公众号中针对首店开业的介绍;
4.“TOP TOY”微信公众号中的门店地址明细;
5.“TOP TOY”在大众点评的检索结果及消费者评论、晒图;
6.“TOP TOY全球潮玩集合”微信公众号中的门店开业介绍信息;
7.《扑通扑通的心》节目的宣传海报;
8.百度搜索“TOP TOY”的结果及部分新闻报道;
9.第1、2期“潮玩人类计划”故事的微信文章及视频;
10.“潮玩探探队”活动的微信文章;
11.“TOP TOY 6.1狂玩潮”活动的微信文章;
12.“TOP TOY 首届嘉年华”活动的微信文章。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高峯玩具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4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41类“提供婴儿和儿童教育辅助信息;提供婴儿和儿童教育辅助设备信息;提供游戏信息;提供儿童和婴儿图书出版信息;提供娱乐信息;提供娱乐信息(与自行车相关);提供娱乐信息(与玩具相关);提供体育设施”服务上,于2021年6月27日核准转让至名创优品发展香港有限公司名下,于2021年11月13日核准转让至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2021年7月30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经复审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未体现复审服务内容,且本案复审商标系于指定期间后经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均未体现商标原注册人,亦未提交相关商标许可使用证明,综上,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张胜国
孙红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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