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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64133号“童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9:58:36关于第63564133号“童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288号
申请人:李健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64133号“童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559434号“童锅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整体呼叫、含义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将该商标应用到产品、门店销售上,商标经过申请人大力宣传,在市面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照片的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童锅”与引证商标“童锅锅”的文字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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