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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860862号“傻实在SHASHIZA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9:56:00关于第64860862号“傻实在SHASHIZA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025号
申请人:北京粳米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60862号“傻实在SHASHIZ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根据企业经营理念臆造而成,申请商标本身以及内容含义来看,不存在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可能。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傻实在SHASHIZAI”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使用的标志。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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