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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793292号“酒 首龙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9:55:48关于第64793292号“酒 首龙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222号
申请人:汪航博
委托代理人:北京仁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93292号“酒 首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137126号“首龙古”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经商标撤销程序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17期《商标公告》上,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5725412号“风趣酒及图”商标整体有所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双方商标加以区分,两商标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刘辰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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