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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34826号“一嘴香 摊摊 火锅集市tantantan HOT PO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9:55:36关于第62834826号“一嘴香 摊摊 火锅集市tantantan
HOT PO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013号
申请人:重庆那些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34826号“一嘴香 摊摊 火锅集市tantantan HOT PO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17208055号“老摊摊LaoTanT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注册人已注销,已不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不会与申请商标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596287号“一嘴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880485号“一嘴香攤攤火鍋集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6783750号“摊摊烧烤 夜市 大排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3771555号“氵摊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7404867号“金摊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及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和整体外观、含义、呼叫和发音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经将申请商标投入实际使用,经过申请人的使用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形成稳固的对应关系,并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此外,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三企业公示信息及商标注册信息、店铺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注册人已于2019年2月15日注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已经注销且未对引证商标作出处分,我局合理推定目前该引证商标未实际使用,故申请商标与其不易在市场上产生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文字“一嘴香 摊摊 火锅集市”,与引证商标一“一嘴香”、引证商标二“一嘴香攤攤火鍋集市”、引证商标四中的文字“摊摊烧烤 夜市 大排档”、引证商标五“氵摊摊”、引证商标六“金摊摊”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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