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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380755号“dear boyfriend”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9:54:12关于第43380755号“dear boyfriend”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858号
申请人:安格洛联营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开心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他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5日对第43380755号“dear boyfrien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0366365号“BOY及图”商标、第23826801号“BOY LONDON及图”商标、第29340006号“BOY BY BOY”商标、第29355128号“BOY及图”商标、第36333966号“BOY LONDON”商标、第13876268号“BOY LONDON及图”商标、第13876321号“BOY及图”商标、第41026894号“BOY”商标、第19672288号“BO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多次申请注册多件商标系对申请人“BOY”系列商标的抄袭摹仿,且商标实际使用中刻意突出申请人商标显著文字,攀附申请人商誉的主观恶意明显,有悖诚实信用,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
2、被申请人工商信息、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官网及产品包装风格对比、被申请人天猫旗舰店产品信息;
3、百度百科相关介绍;
4、申请人商标在英国、欧盟、亚洲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注册情况;
5、经公证认证的一份见证声明(含翻译件);
6、申请人“鹰图形”版权证书;
7、产品照片;
8、品牌授权书、销售发票、纳税和完税证明及品牌专卖店统计及照片;
9、众多巨星穿着BOY LONDON系列商标品牌服饰;
10、英国时装及纺织协会/英国时装理事会相关信函的公证书及翻译和英国驻华大使馆的信函/英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的感谢信;
11、相关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决书、行政处罚结果;
12、申请人提异议和无效宣告申请的部分裁决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BOY”一词为固有、通用词汇,不应为任何主体独占。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广泛宣传和使用已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被申请人旗下产品面向的消费者仅为男士群体,其实际使用中突出显示“BOY”并无恶意,未损害申请人权益,也不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申请人引证商标在第3类上并未实际使用,在案证据无法证明申请人“BOY”商标的知名度。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在第3类上“亲爱男友”商标清单;
2、在先案例、含“BOY”一词的商标信息及异议决定;
3、百度百科、牛津词典、百度翻译、有道词典对“BOY”的释义;
4、被申请人及品牌所获荣誉;
5、被申请人官网介绍;
6、被申请人参展的相关介绍及报道;
7、被申请人与网络达人或明星达成直播合作的相关直播截屏及视频资料;
8、营销推广服务合同;
9、相关网络媒体报道及微博、微信公众号、小红书平台、抖音平台内容摘要;
10、其他证据材料。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和证据均不予认可,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19年12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类“草本化妆品”等商品上,核准注册日期为2020年10月07日。
2、引证商标一至九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五、九初步审定在后,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体现在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审理本案。本案引证商标五、九申请在先,但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尚未通过初步审定,因此争议商标是否与引证商标五、九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由《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调整。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具体到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草本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加之被申请人在实际使用中突出显示文字“BOY”,进一步增加了前述混淆误认的可能性。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六至九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九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侃华
张娜娜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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