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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996286号“淘锦鲤”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9:53:59关于第45996286号“淘锦鲤”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085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许明辉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5日对第45996286号“淘锦鲤”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26632063号“淘”商标、第5626331号“淘宝”商标、第4240190号“淘宝网”商标、第38425719号“淘蚂蚁”商标、第18284703号“淘乡甜”商标、第33429456号“淘抢购”商标、第10895538号“淘代销”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类似情形的案件中已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攀附申请人知名品牌的主观恶意,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使用易使用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会损害消费者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阿里巴巴集团概况、所获荣誉;
2、淘宝、淘宝网商标使用情况;
3、淘宝网部分关联公司情况;
4、部分入驻淘宝网的企业及品牌名单;
5、部分经济数据专项审计报告;
6、调研报告;
7、媒体报道、宣传推广、公益活动情况;
8、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9、相关裁判文书;
10、“锦鲤”百度百科及相关搜索结果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后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12月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张贴广告、广告材料分发、直接邮件广告、广告材料更新、广告宣传本的出版、广告、无线电广告、电视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他人在互联网上做广告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月13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一至七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已经我局核准注册,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有关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淘”,在呼叫及构成形式等方面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共同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服务提供主体之间存在某种关联,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本身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是指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自身的构成要素有害于人们共同生活及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或者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故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
此外,在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能够予以救济的情况下,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规制。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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