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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23080号“PARKER & BAILE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9:52:20关于第63623080号“PARKER & BAILE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145号
申请人:派克&贝利公司
委托代理人:麦仕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23080号“PARKER & BAILE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来自美国,申请商标就是申请人的商号,已经在全球多个国家拥有商标权。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982249号“PARKER&BAILE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和商号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其提交了异议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对申请人及其产品的介绍及翻译;中国商标档案和各国注册证及翻译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着色剂;油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着色剂;涂料(油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PARKER&BAILEY”,两者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且,鉴于商标评审的地域性原则,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其在中国应予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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