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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93264号“古城芝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9:51:42关于第64093264号“古城芝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153号
申请人:浙江坚净居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市一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93264号“古城芝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拥有的“古镇芝英”系列商标是申请人独立构思创作的,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悉。申请商标系关联商标的拓展和延伸,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752238号“古城红英小吃 GUCHENG HONGYINGXIAOC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入驻抖音平台截图;关联商标注册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古城芝英”,该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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