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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3474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9:49:35关于第6423474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208号
申请人:圣威登(远东)品牌联盟协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宝商佳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347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49344号“LV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447981号“LV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1081号“LV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显著识别部分“LV及图”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表现内容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钱包;包;旅行包;书包;背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旅行包;旅行梳洗包(皮件);箱子及旅行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李濛萌
李海临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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