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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95010号“洞庭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9:47:07关于第63995010号“洞庭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277号
申请人:岳阳市云边山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95010号“洞庭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的汉字“洞庭鱼”组成,若将其使用在活鱼、鲫鱼(活的)、鲢鱼(活的)、鲈鱼(活的)商品上,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使用在除活鱼、鲫鱼(活的)、鲢鱼(活的)、鲈鱼(活的)以外的其他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列举的在先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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