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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339191号“猫咪公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9:46:44关于第62339191号“猫咪公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763号
申请人:赛韵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2339191号“猫咪公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125056号“猫咪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人企业已被吊销,其主体已丧失经营资格,引证商标不会在市场上流通,相关公众不会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养宠物窝”商品上具有一定显著性。引证商标已在家养宠物窝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吊销营业执照只是一种行政处罚,系对企业经营活动的限制,并不是主体资格消亡的证据,也不必然导致引证商标的商标权消灭。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猫咪公寓”与引证商标“猫咪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竹木工艺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竹木工艺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猫咪公寓”使用在指定的“家养宠物窝”商品上,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之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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