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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368282号“京工家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9:45:04关于第62368282号“京工家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720号
申请人:德讯嘉业(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68282号“京工家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26440号“京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243471号“京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正处于撤销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案件审查中,请求待其效力状态稳定后再行审查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持续大量的宣传推广和经营使用,具有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京工家装”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京工”,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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