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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3766786号“Hennes&Mauritz”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9:42:29关于第23766786号“Hennes&Mauritz”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15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于新荣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八邦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766786号“Hennes&Mauritz”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40730号决定,于2022年01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06月15日至2021年06月14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据调查,申请人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全部指定商品上,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提交了百度百科关于被申请人公司及商标的检索结果打印件、相关裁定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亦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并进行质证。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向我局提交以下证据(复印件形式):
1、委托合作协议;
2、购销合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发票;
3、镜片产品实物。
申请人的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使用情况。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随质证意见提交了被申请人的公司登记信息、被申请人名下第9类商标列表、进口关税专用缴费书百度介绍、被申请人复制抄袭的知名品牌介绍等(光盘形式)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4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隐形眼镜等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2021年6月15日,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提起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在2018年06月15日至2021年06月14日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其指定使用的眼镜片商品上在市场中有过使用,证据3可以佐证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行为,鉴于眼镜片商品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眼镜、隐形眼镜、太阳镜、眼镜框、眼镜架、眼镜盒、眼镜链、眼镜挂绳、矫正透镜(光学)属于类似商品,故在案证据亦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张会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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