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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03059号“乡院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9:41:06关于第64403059号“乡院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351号
申请人:秦松华
委托代理人:菩勤知识产权(山东)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03059号“乡院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826394号“乡淘院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识别、整体构成、设计特征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进行了一定的使用和宣传,该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美誉度,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同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乡院子”与引证商标“乡淘院子”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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