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26406278号“飨俚鸡毛飞上天”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9:40:03关于第26406278号“飨俚鸡毛飞上天”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583号
申请人:义乌市天天向上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成都市有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1日对第26406278号“飨俚鸡毛飞上天”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在先取得第18646493号“鸡毛飞上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注册,依法对前述商标享有专用权。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相关公众看到争议商标易将其误以为是申请人知名度极高的“鸡毛飞上天”系列品牌或者认为其与申请人存在关联或许可使用关系。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在先商标知名度,仍在类似相关服务上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直接复制和抄袭,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会引起消费者混淆和误认,并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成都市有红农香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4日申请注册,2018年8月28日在第43类餐厅;咖啡馆;茶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自助餐厅;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养老院服务上取得注册。2021年3月16日,争议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核准变更为成都市有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和初步审定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饭店;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一、争议商标“飨俚鸡毛飞上天”完整包含引证商标“鸡毛飞上天”,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养老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是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关联关系,从而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的相关主张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的调整范畴。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保护的“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指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且我局已通过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予以保护。因此,本案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2月10日
信息标签: